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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(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)批发零售行业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
申报时间: 2023-09-27 -2023-10-02 受理部门: 珠海市商务局 订阅更多
申报条件
一、支持对象及条件 (一)批发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支持我市批发企业扩大市场。对2022年批发企业销售额增长给予奖励。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.在珠海市注册登记,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2.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,且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中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批发业(F51)。 3.2022年企业销售额达到5亿元(含)。 4.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(广东珠海)信用黑名单。 (二)零售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支持我市零售企业扩大市场。对2022年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。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.在珠海市注册登记,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2.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,且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中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零售业(F52)。 3.2022年企业零售额达到1亿元(含)。 4.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(广东珠海)信用黑名单。 (三)新设立批发企业项目 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。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.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在珠海市注册登记,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2.2023年6月30日前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,且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中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批发业(F51)。 3.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销售额达到2亿元(含)。 (4)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(广东珠海)信用黑名单。 (四)新设立零售企业项目 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。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.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在珠海市注册登记,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2.2023年6月30日前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,且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中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零售业(F52)。 3.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(含)。 4.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(广东珠海)信用黑名单。 (五)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项目 鼓励大型家电、家具、家装以及其他工业、农业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优化组织结构,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。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.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在珠海市注册登记,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2.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,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“C制造业”。 3.申报主体为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纳统企业,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属于“批发业(F51)”且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额达到2亿元(含),或者属于“零售业(F52)”且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(含)。 4.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(广东珠海)信用黑名单。 情况说明:以上五个方向,申报主体只能申请其中一项。
支持力度
(一)批发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对2022年企业销售额达到5亿元(含)的批发企业,按销售额年度增量的0.05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 (二)零售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对2022年企业零售额达到1亿元(含)的零售企业,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0.3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 (三)新设立批发企业项目 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的批发企业且销售额达2亿元(含)及以上的,按销售额的0.05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 (四)新设立零售企业项目 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的零售企业且零售额达5000万元(含)及以上,按零售额的0.3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 (五)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项目 对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批发业销售公司,且销售额达2亿元(含)及以上的,按销售额的0.05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 对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零售业销售公司,且零售额达5000万元(含)及以上,按零售额的0.3%给予奖励。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 情况说明: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,实行总量控制。
申报材料
(一)批发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1.项目申报表,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; 2.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; 4.2022年12月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》。 (二)零售企业扩大市场项目 1.项目申报表,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; 2.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; 4.2022年12月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》。 (三)新设立批发企业项目 1.项目申报表,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; 2.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2023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; 4.2023年6月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》。 (四)新设立零售企业项目 1.项目申报表,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; 2.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2023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; 4.2023年6月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》。 (五)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项目 1.项目申报表,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; 2.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2023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; 4.2023年6月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》; 5.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在“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”的“调查单位基本情况”截图。 6.申报主体与其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。
项目来源
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 2024 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(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)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》(粤商务建函〔2023〕181号)